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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偵查隊接獲檢舉,由余0琳及林0和等2人,涉嫌控制身心障礙者之行動自由,於南部地區市場、夜市,從事行乞及兜售百貨雜物等工作,並藉以剝削其勞動所得,期間扣留被害人身份證及身心障礙手冊等文件,更將其身心障礙及低收入補助金據為己有,本分局獲報後立即與苓雅分局組成專案小組,並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
警方調查余0琳及林0和等2人涉嫌將旗下身心障礙被害人統一集中控制,於每日分別載往高雄、臺南等地區傳統市場、黃昏市場、夜市等地行乞或兜售雜糧百貨(1包裝新臺幣100元),工時自早上8時至晚上23時(長達15小時以上),每兜售1件雜貨僅可分得50元之報酬;另有被害人從事行乞工作但無薪水,且如未達到每日新臺幣1,000元之目標甚至遭余嫌以手或是抓癢的耙子毆打。警方蒐證期間恰遇寒流來襲氣溫驟降,余嫌及林嫌仍不顧身心障礙被害人受寒,強行將被害人載往夜市入口處席地行乞至深夜,被害人因被控制行動及證件遭扣留,難以對外求援。
案經警方逮捕余0琳、林0和等2人到案,並查扣帳冊、身心障礙被害人證件及兜售之雜貨等證物,全案訊後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移請高雄地檢署偵辦。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上傳時間:2014-12-27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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