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南市第四分局於12月24日執行「署頒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2014
12/23
23:09
田進山
台南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3219) | | | |
2014-12-23 23:09
田進山 台南市 報導

聖誕節假期將屆,鑑於國人慶祝節氣宴飲活動盛行,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傷,頒訂1224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以冀提高部署密度及擴大執行層面,應強化酒後駕車取締作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酒後違規駕車處罰罰鍰為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1026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將依法移送地檢署。

第四分局邱分局長文亮特別呼籲駕駛人配合「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醉不上道」及 「指定駕駛」等觀念作法,珍惜生命,以維行車安全。

上傳時間:2014-12-23 23:0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田進山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