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勞資爭議調解宣導(記者吳素珍攝)
「勞資調解」是勞資爭議發生後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經由調解人或調解委員協商,努力尋求雙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以求迅速解決爭議的法定程序。調解成立,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一方如不履行義務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反之,調解不成立,則需循司法途徑解決。
當爭議發生時,勞資當事人一方可向勞工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勞政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即在臺南市上班之勞工,向市府勞工局提出書面申請),並選定下列其中1種調解方式:(1)調解人-由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指派調解人。(2)調解委員會。(3)調解人-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不管是選定由民間團體或由市府指派調解人,皆是指派經勞動部受訓取得認證合格之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同有法律上效力,當事人權利不會受影響。
「調解人」即稱獨任調解人,係由調解人一人擔任主席並主持調解會議,自受理至召開調解會約20工作天。「調解委員會」由主管機關代表及勞資雙方所選任調解委員3人或5人所組成,自受理至召開調解會約42-49工作天。
勞工局余保憲副局長說明,目前市府遴聘的調解人有36調解人:5位執業律師、6位曾任勞政主管機關人員,25位取得勞動部核發之認證證書;另外聘有43位調解委員,有16位調解實務經驗2年以上資歷、5位曾擔任勞政主管機關工作、13位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監事幹部、3位曾任或現任事業單位管理幹部5年以上,另有調解人資格6位。余副局長表示,市府的調解人與調解委員資歷完整,經驗豐富,希望透過他們專業與熱誠,秉持公平中立立場,消弭勞資雙方緊張及對立情事,促使勞資雙方達成和解,避免爭議雙方耗費冗長訴訟時間及金錢。
據勞工局統計,今年至11月底止受理的勞資爭議案件計1364件,調解成立1020件,調解不成立344件,成立率74.7%,其中以調解委員會方式處理計41件;由市府所聘以獨任調解人處理計1323件。顯示申請人高達約9成6,會選擇以獨任調解人的方式進行調解,以求能迅速解決爭議。
勞資關係科蔡旺庭科長也說,勞資關係貴在和諧,勞資雙方應相互體諒,共創雙贏局面。勞資爭議若是處理不當,不僅影響勞資雙方當事人,更可能波及社會大眾,付出的社會成本很高。勞資爭議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勞工局除盡力協助勞資雙方迅速妥善解決糾紛,將傷害降到最低外,同時透過宣導會、研習會、講習會等勞工法令宣導活動,加強各界建立勞動法令之正確觀念與心態,促進勞資合作。
蔡科長進一步說明,一般勞工發生勞資糾紛,例如雇主欠薪資、積欠資遣費、短發退休金、加班費或職業災害補償等之爭議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訴訟,也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市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以求和諧且迅速來化解雙方爭議。若勞資雙方有瞭解勞動基準法令相關規定之需求,可於每週一至五上班時間撥打勞工諮詢專線(永華06-2982331或民治06-6320310),或於週五下午親自到永華市政中心8樓,週一上午9時至11時、週四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親自至民治市政中心世紀大樓7樓,勞工局有提供律師臨櫃免費服務,歡迎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