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土地改課地價稅最高行政法院判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勝訴
2014
12/06
22:51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2687) | | | |
2014-12-06 22:51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土地,包括東港鎮大鵬段、大東段、嘉南段及林邊鄉崎峰段等,原為都市土地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過去均課徵田賦,由於田賦停徵數十年,形同免稅。90112日改編定為遊憩區及住宅區後,已不符合農業用地之規定,除了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在改編定為遊憩區以前已擁有土地者外,其他土地自102年起改課地價稅。有私有土地地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再審駁回,確定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勝訴。

早於民國90年發布「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後,灣內土地已改編定為遊憩區,既非農業區或農業用地,依法亦應由課徵田賦改變為課徵地價稅。然為顧及大鵬灣開發進度與當地原有漁民之權利,屏東縣政府各相關單位經充分討論後,將課徵標的縮小為90112日特定區公布後非以繼承方式取得且無合法養殖登記證者之土地,共計改課144人,改課稅額907萬元。截至103121日止,尚有20人欠稅,共欠174萬餘元。其中握有大批土地提起行政訴訟之3人欠稅額即占了99%

稅務局長施錦芳表示,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之開發是屏東縣近二十年來的重大投資案,當地蚵農犠牲養蚵產業卻換來十年的無業,值得相關單位重視。目前各界期待風景特定區內除BOT廠商能加速開發進度外,也希望私有土地地主能儘速擬訂開發計畫,活化該區土地之利用。為減少囤積土地不開發的情形,自102年起依法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地價稅,目的即是期待能促進大鵬灣的開發速度,創造就業機會,活絡地方經濟。

提起行政訴訟的地主主張,大鵬灣土地須有細部計畫申請開發許可後才可以建築,若現狀為魚塭,不需有合法養殖登記證,即應符合土地稅法規定都市土地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課徵田賦之要件。

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同意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主張,土地稅法所定「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要件,除有「使用之事實」外,必須同時具「使用之合法性」,絕無認使用土地違反法規者,得享有課徵田賦之特殊優惠的道理。

上傳時間:2014-12-06 22:5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蔡秀芬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