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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簽訂團體協約有保障,維護勞動權益一級棒
2014
11/25
22:31
梁朝琴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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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22:31
梁朝琴 台南市 報導

圖:勞動法令及團體協約資料(記者梁朝琴攝)

 

有鑑於勞工之勞動條件係由勞資雙方約定於勞動契約中,台南市政府自100年起工會三法公布後,即推動輔導事業單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提升工會會員勞動條件,100年迄今已成功輔導17家事業單位與其產(企)業工會順利簽訂團體協約;另為保障勞工合法權益,除落實勞動檢查,督促事業單位提供勞工身心健康、工作平衡的就業環境,勞工局持續並預計自10411日起加強辦理:()舊制勞退金按月足額提撥輔導及()勞動條件相關法令輔導兩項措施。事業單位可視其實際需求向勞工局提出申請。

勞工局王局長鑫基表示,「團體協約法」9719日修正公布,10051日正式施行後,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第一個推動入廠輔導事業單位與工會了解團體協約,並協助勞資雙方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簽訂之法定程序,經勞工局輔導後,100年迄今已成功輔導17家事業單位與其產(企)業工會順利簽訂團體協約。此外10364日新修正增訂之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5項規定,勞資任一方如逾6個月以上團體協商後,無法達成協議,並經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定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得本職權交付仲裁,快速解決勞資爭議,穩定勞資關係。

另外,有鑑於勞動部統計近3年事業單位常態性違規態樣,以「延長工時未給加班費、加班超時、每7日未給至少1日例假」等情事最為嚴重,且因本市之事業單位(中小企業居多)其規模與人數不ㄧ,常見新開業之雇主確實因未能充分熟悉勞動條件相關法令,而觸犯所列規定;基此,本局將加強辦理二項輔導機制:ㄧ、舊制勞退金按月足額提撥輔導。二、勞動條件相關法令輔導。預計10411日起事業單位可視其實際需求,至本局網頁下載申請勞退(檢)輔導改善表,填妥後再以郵寄方式申辦專案輔導,本局審核後即指派專人到府輔導,並對需改善之項目提出建議。

最後勞工局再次呼籲提醒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應依據「團體協約法」之規定本誠信原則進行集體協商。據已簽訂團體協約之事業單位表示,簽訂團體協約除了可以提高企業形象,穩定事業單位的勞動關係、保障了勞資雙方的權益,也能攜手享有企業經營的佳績。()此外,1031129日(星期六)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將至,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補假。且因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雇主如因業務需要而要求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者,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得徵詢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惟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且仍應補發工資。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上傳時間:2014-11-2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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