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府環保局自即日起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排出規定」,明定廢食用油為該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凡是家戶、學校、機關及其他非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不得併入其他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應依執行機關(各鄉鎮市公所)規定之回收再利用分類、貯存、排出方式為之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
未依規定辦理者,自即日起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近來縣府環保局清查夜市攤商發現,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業(小蜜蜂)仍持續有向攤販小吃收購廢食用油情形,目前小蜜蜂雖仍為環保署輔導合法化階段(非法清除自104年1月1日起開罰),惟其廢食用油尚未納入申報機制且有流向不明之疑慮,因此縣府環保局特別呼籲,「廢食用油」業經公告為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依其排出規定自即日起僅得交清潔隊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
家戶、學校、機關、攤商小吃等其他非事業可將不再使用之廢食用油以空瓶盛裝交給清潔隊回收車回收,由各鄉鎮市公所申報廢食用油產生量及流向;如交由清除機構回收者,亦請妥存保存契約書供查驗。
此外,為因應清潔隊加入廢食用油回收行列,縣府環保局已著手購置廢食用油回收貯存桶,將於近期發配至各鄉鎮市公所,由清潔隊造冊提供攤商小吃等定點回收廢食用油,民眾如有廢食用油回收相關疑問,可洽詢各地清潔隊或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