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張局長展示工作證(記者田薏莉攝)
為有效管控台南市夜市、商圈、餐廳、小吃店及攤販等之廢食用油數量及流向,以確保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台南市自103年11月1日起所有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者均應領有環保局核發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以利餐廳、攤販及小吃店等有效辨識廢食用油回收業者之身份,並可掌控廢食用油數量及流向,避免污染環境或非法業者製成劣質油品之事件再度發生。
環保局表示,「事業廢食用油」由經濟部主管,必須交由合格的清除機構進行清運及再利用;而「非事業廢食用油」部分,則因為有循環再利用的利潤可圖,大多由民間收購,中央法規並未規範管理方式,致管理上和資訊紀錄一片空白,才會有餿水油事件的發生。環保局依賴市長指示應建立一套南市的回收渠道機制,讓業者把廢食用油交到渠道,作好出處的管控並落實管理。張皇珍局長表示為建立綿密渠道,積極輔導廢食用油回收業者(小蜜蜂)回收工作合法化,已召開二次輔導說明會,本(30)日開始核發廢食用油工作證,自今年11月1日起,所有回收者應均隨身佩戴工作證,未配戴者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第42條依第55條處以6000元至3萬元之罰鍰;下午會場熱鬧滾滾,總計有上百人與會,申請人數含委託人數總計85人,核發60張工作證,餘25人為補證,環保局呼籲如未符合清除資格及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者,應儘速取得合法清除資格或以同業結盟方式加入清除機構後,向本局申請核發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相關申請文件可至本局之廢食用油訊息專區。
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為完成掌握廢食用油數量及流向,台南市將依源頭控管、輔導合法、流向追蹤及杜絕污染等四原則,同時配合中央政策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2項相關法令規定,於10月28日已率全國之先公告南市廢食用油分類、貯存及排出方式,其中廢食用油應依公告方式交付予清潔隊或取得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者,自103年11月1日起,如未依規定排出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200至6,000元罰鍰;自104年1月1日起如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未取得丙級以上之清除許可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及第46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免廢食用油遭任意丟棄、污染環境或其他不法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