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警方查獲現場肇事車輛(記者王梭熙攝)
屏東縣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於103年10月22日查獲潘姓(72年次)嫌犯涉嫌肇事逃逸案,全案依違反公共危險案報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內埔警分局龍泉派出所員警於(22)日下午19時45分許接獲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於轄區中林村中林路段前有交通事故發生。」員警到場留有小客車AJB-○○○○號(左後車尾遭撞擊到近全毀)一部,及身體有多處傷勢之王姓被害人在場,並稱「係遭一部已逃逸之自小客車自後方追撞」,處理員警立即通報值日幹部循線調閱路口監視器過濾及通報在外執勤之員警尋找肇事車輛。
過約十分鐘左右,內埔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另通報位於它所轄區之內埔鄉大同路段有另起交通事故發生,員警機智聯想到二起交通事故不無關連,立即趕往該路段巡視,及時發現滿身酒味之潘姓嫌犯正準備將肇事自小客車送進汽車保養場內維修,經盤查後潘嫌始坦承上述犯行(酒測值0.8mg/l),全案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本案係執勤員警分工合作得宜,反應敏銳方能即時破案,被害人對警方認真執勤於第一時間即緝獲犯嫌深表感謝。
內埔分局長翁偉仁表示,「酒後駕車害人害己,切勿酒後駕車」,據醫學研究,酒精對人體生理行為,會產生視覺反應遲頓、影像不能集中、走路或講話可能發抖,動作笨拙等不良影響。就駕駛能力方面,亦會產生駕駛反應遲鈍,同時;不能看清前方路況及車旁照後鏡等不良影響。在此情形下,其駕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因此,唯有切實遵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才能達成預防酒駕交通事故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