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警方當場起獲作案用之道具槍1支、作案時懸掛之失竊車牌兩面、強盜所得之行動電話(記者田進山攝)
台南市第四分局於103年10月1日凌晨受理吳姓女子報案,渠於當(1)日1時許與1名網友於網路上認識,兩人相約在本轄荷蘭村汽車旅館見面,雙方發生性關係後,吳女進入浴室淋浴,嫌犯即拿出疑似真槍之手槍一把指向被害人,威脅被害人不許出盥洗室,隨即強盜被害人置於房間包包內之財物,損失現金新臺幣(下同)3,800元及行動電話兩支,案經被害人向第四分局報案後,經分析犯案手法,研判歹徒犯案不只一件,應屬跨轄連續性犯案,該分局立即與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偵三隊共組專案小組,並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檢察官擁文指揮偵辦。
由於嫌犯懸掛失竊車牌犯案,專案小組沿線調閱監視器並分析相關資料,並針對被害人提供之嫌犯為年約3、40歲、身材微胖、頭髮微禿等特徵,歷經數日偵查,逐步掌握嫌犯身分及行蹤,並於本(10)月23日跟監林嫌(林○本、62年次、籍設雲林縣)至高雄市鼓山區,見林嫌於19時許駕車自花漾汽車旅館駛出,立即查訪相關人,竟發現有一被害人陳女甫於該汽車旅館內被強盜財物,且陳女係於網路聊天室認識林嫌,雙方相約見面發生性關係後,遭林嫌持槍強盜皮包內現金1,300元,係相同手法。專案小組得知又有一被害女子遭強盜後,立即沿線追緝林嫌,將林嫌緝捕到案,並當場起獲作案用之道具槍1支、作案時懸掛之失竊車牌兩面(※※-9932)、強盜所得之行動電話4支及贓款現金1,300元等證物。
另檢視嫌犯手機內之Line訊息,發現林嫌偷拍另1名未成年少女裸照,並以裸照威脅被害少女要與其發生10次行為,被害人若不從將以裸照傳給學校與其男友,致使被害少女心生恐懼而與其發生3次性行為。
全案詢後依強盜等罪嫌將林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持續擴大偵辦中,分局長邱文亮呼籲有遭受林嫌以相同手法強盜之受害民眾能勇於出面指認,使嫌犯接受應有之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