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頂新違法混油販售屏東縣府裁罰五千萬元並限期銷毀(記者許明松攝)
針對頂新公司從越南進口飼料油,混製為食用油販售,屏東縣衛生局昨日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裁罰5000萬元,並限期於今年12月30日前將違規產品全面回收,由衛生局監督銷毀。
屏東縣衛生局表示,頂新自101年1月起從越南進口豬油26批,共321萬6670公斤,依衛福部食藥署今年10月10日函示,該些進口油脂僅得飼料用,但頂新公司將之製成食用油品並於市面販售,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9款,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新台幣5000萬元罰款。
衛生局說,頂新公司應於收到裁處書30日內繳納罰款,並在12月30日前將違規產品全面回收,擇期由該局監督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