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全面清查103年1月起各級學校使用正義公司問題油品,截至本(9)日下午5時止,總計52校曾使用問題油品,分別是國民中小學25校、高級中等學校10校及大專校院17校,均已下架禁停用。另針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本日公告相關68項豬油油品,亦均已通報學校配合辦理預防性下架。
教育部表示,為保障教職員工生食品安全,將依「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持續落實中央聯合稽查制度、地方政府主動督導、監測及學校自主管理措施,並研擬未來推動策略,說明如下:
一、督導落實學校衛生法令規定:
督導各級學校依據「學校衛生法」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學校餐食應符合衛生、安全,並建立管理機制。上述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學校得隨時派員或委託代表到場了解食品衛生管理作業。
二、 要求學校依學校午餐外訂盒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辦理:
101年4月已公告國中小契約範本,規範廠商供應食品須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或合格工廠產製並於機關要求時,提出最近一期之檢驗合格證明,例如食用油及醬油等調味料,應具正字標記或GMP標章,如該項產品無正字標記或GMP標章,則須使用經檢驗合格或合法登記之工廠產品。
三、 執行學校午餐改善計畫:
(一) 落實中央聯合稽查制度:由教育部結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方衛生、農政單位等持續辦理輔導訪視(含行政、衛生及營養),每年至少訪視100校,聯合稽查團膳業者及食材供應商至少40家。
(二) 地方政府主動督導、監測:
1. 督導縣市政府結合教育、衛生及農政主管單位每學年抽查至少30%以上之學校,另每年應至少稽查轄區內團膳廠商1次,要求廠商檢討或限期改善。
2. 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要求訂定相關規範。
3. 由教育主管單位會同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4. 直轄市、縣(市)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三) 學校自主管理措施:
1. 規定國民中小學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定期檢討經營效能並嚴格管控供應品質。
2. 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飲品及點心,應取得國家農業標準(CAS)或良好作業規範(GMP)標誌認證。
4.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與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違約罰則。
四、未來推動策略
(一) 要求各縣市於國中小學校校園食品供售及管理規定,納入廠商及學校相關獎懲機制。
(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餐飲衛生安全管理,若有明顯行政缺失,將作為教育部相關行政作為及獎勵補助經費之參考。
加速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進度,預計104年2月22縣市國民中小學全面上線,104年9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全面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