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汽車開啟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所造成的車禍案件(記者田進江攝)
高雄市三民一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榮良日前12時40分許,接獲通報於熱河一街447號前處理一件交通事故,經調查後發現這是起開啟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所造成的案件。
交警陳榮良表示:到達現場後發現重機車橫躺於路中,騎士余小姐受傷已由救護車送往高醫。由於遍尋不著機車與自小客車何處撞擊,於是便詢問在場的小客車駕駛傅先生事發經過,沒想到傅男一問三不知,自述剛把車停於肇事地後該部機車即不知何故與之碰撞。
陳榮良警員將現場拍照測繪結束後,便至高醫急診室探視受傷的余小姐並製作訪談筆錄。從訪談的過程中得知:當時余小姐沿熱河一街西向東行駛,突然一部停於路旁的車輛開啟車門,導致機車右側車身遭碰撞後余女連人帶車摔出後受傷。陳員得知後要求傅男將車門開啟檢視查證,這才發現小客車左後車門內側有撞擊痕跡,而此時傅男才坦承後座乘客開車門欲下車時不慎碰撞行經的機車而肇事。
交警陳榮良指出: 初步肇責分析這起事故在於傅姓駕駛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而後座乘客開啟車門也未注意其他人車所導致。也藉此對駕駛朋友們宣導,此項注意義務係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5款:「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換言之,停車開啟車門者,不管是駕駛人或是乘客,均必須注意來往行人、車輛(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等),『讓其先行』;事實上,在道路中行進的行人或車輛,很難預料何時會有汽車開啟車門而造成行駛空間之受阻礙,影響行車安全。
三民一分局賈分局長樂吉表示:開啟車門案件層出不窮,此項注意義務的規定,也就是民事或刑事責任判定的依據。傅男不但須負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外,導致余小姐受傷的部分也將會有「過失致人受傷」的刑事責任。不要小看這簡單的開車門舉動,多一分注意將會減少事故所帶來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