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分幼兒園今(21)日號召發起遊行活動,反對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15條及第18條,開放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得進入幼兒園協同教學及刪除5歲幼兒班級至少配置1名教師,教育部立場說明如下:
一、 透過專業教保服務人員引領,奠定幼兒生活教育基礎
幼照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從事教保服務的目的,是考量幼兒身心發展,需具備專業知能的教保服務人員,提供幼兒適齡適性的服務、維護教保品質,以確保幼兒學習權益。再者,透過專業教保服務人員的引導,由幼兒興趣及生活經驗出發,關懷生活環境,也培養對周遭人、事、物的熱情與動力,奠定全人發展的基礎。
二、 幼照法所定相關人員配置規定為縮小原幼稚園及托兒所間差異的「折衷」做法
幼照法第18條第4項規定,招收5歲年齡幼兒的班級應至少配置1名幼兒園教師,其立法目的為考量5歲幼兒即將進入國民小學,為利幼小銜接,教育層面有強化的必要。又基於原幼稚園及托兒所人員專業資格要求不同,幼稚園原每班均需配置2名教師,托兒所僅配置教保人員,未要求配置教師,兩者改制幼兒園後,須兼具教育及照顧的需求,故採取「趨中」概念及折衷作法,僅規定招收5歲幼兒的班級至少配置1名教師,至於該班級的另1名教保服務人員由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擔任。另為使托兒所改制的幼兒園有足夠時間因應並配置教師,幼照法第55條提供該類幼兒園有5年的緩衝期,以漸次補足人力。
三、 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第24條,提供現職教保員進修取得教師資格管道相關配套
為協助現職教保員取得教師資格的進修管道,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第24條條文,並於104年2月1日施行,放寬讓現職教保員列為得專案開設幼教專班的修習對象,並得以一定期間的教學服務年資及教學演示及格折抵教育實習課程,解決現職教保員須辭職參加教育實習的問題。
四、 幼兒園配置教師有助於整體教保服務品質的提升
幼兒園服務對象,包括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所提供教保服務內容因幼兒年齡層有所不同,年齡層愈大者愈偏重教育性質,年齡層愈小者則趨向保育性質;又世界各國學前教育階段,提供教保服務的專業人員均以配置教師為提升教育品質的重要參考指標,而我國幼兒園教師在教保活動課程的教學專業性向為國際所肯定,故配置幼兒園教師,有助於整體教保服務品質的提升。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立法精神,在保障學齡前幼兒能獲得教育及照顧兼具的教保服務品質,教育部將持續與相關利害關係人溝通,並廣納各界建言,以為後續推動執行學前教保業務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