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警方查扣之西瓜刀(記者王梭熙攝)
高雄市仁武分局澄觀所員警雲天璝於日前00時35分許,接獲民眾報案前往高雄市仁武區八德西路○○卡拉OK店處理事故,抵達現場發現男子林○0(68年生、住:高雄市仁武區,無刑案資料)滿身酒氣,手持一把鋒利西瓜刀站在卡拉OK店前揮舞大聲咆哮,員警立即將西瓜刀奪下,經詢問林姓男子坦承西瓜刀為其所有,惟辯稱係要買來按摩脖子之用,警方在查扣該把西瓜刀後,認為林男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嫌,全案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於103年9月9日裁定認為,西瓜刀乃金屬材質刀刃鋒利,如持之朝人揮砍足以傷人性命,係屬有殺傷力之器械,被移送人林姓男子,當知隨身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應有正當理由,林男辯稱係買來按摩脖子云云,其說詞顯然悖於常理,不足採信,除西瓜刀沒入外,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仁武分局分局長李碧昭藉此呼籲,青年朋友年輕氣盛,誤以為西瓜刀係非管制刀械,而任意攜帶在外遊蕩易生事端,殊不知社會秩序維護法尚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罰則之規範,倘若無正當理由攜械肇事,輕則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重則恐涉刑法,希望勿輕易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