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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使用 辦理停駛或報廢 凍結稅費
2014
09/11
11:09
向文娟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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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1 11:09
向文娟 高雄市 報導

王先生的機車已經一段時間沒有使用了,可是今年仍然收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想想沒有使用還要繳費,實在很划不來,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高市所苓雅監理站表示,車輛如果暫不使用或已不再使用,車主可以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登記,同時結清所有積欠的違規罰鍰、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至辦理停駛或報廢登記前一日,於停駛期間或報廢後即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該站提醒欲辦理停駛或報廢登記的民眾注意,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6條:「汽車因故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1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超過停駛期限註銷牌照之車輛,如須復駛時,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同規則第27條:「停駛車輛復駛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原登記停駛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認可並予登記後,發還牌照。」及同規則第30條:「汽車報廢,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牌照繳還。報廢之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該站再次提醒,車輛辦理「停駛」或「報廢」後,無牌照仍行駛道路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行駛。尤其,車輛辦理「報廢」後,該車輛即永久不可再使用,請民眾特別注意。如有相關車輛停駛或報廢問題,歡迎電洽聯絡人:張恆雪 電話:(07)2257812分機2108諮詢處理。

上傳時間:2014-09-1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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