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大量解僱勞工相關資料(記者田進江攝)
台南市勞工局每年度皆透過各種管道與途徑加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宣導。惟若干事業單位仍未重視,往往發生大量解僱勞工情事時,未能即時依照法令規定之時間及程序辦理,致違反法令,本年度迄8月底違反本法令而受罰者有12家事業單位,可見仍有部分事業單位不熟悉或不注意相關法律的規定。
考量對勞工權益保護之重要性及急迫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於103年6月4日修正新增訂500人以上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單日解僱勞工人數之規定。因為國內事業單位規模日漸龐大且許多地區均設廠場,為能防止事業單位為規避分散於各廠場解僱多位勞工,而對社會整體之安定產生衝擊,縱然其各廠場解僱勞工人數未達第2條前4款規定之人數,仍應有本法之適用。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條文於103年6月4日實施,為加強事業單位、勞工團體與勞工對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基本概念,茲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解僱之事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
二、解僱之門檻: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80人。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三、通報法定時間: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合乎第2條規定情事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60日之限制。
四、雇主之協商義務:事業單位依規定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協商情形或協議書應函報本局備案。
五、解僱對象之平等對待義務: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勞工。
勞工局王局長鑫基表示對違法之事業主之處分非目的,乃是一種手段,無非為調合勞資關係,避免被大量解僱之勞工無一個預備生涯規畫之緩衝期,對家庭、個人瞬間造成影響進而衍生社會問題下依法行政之行為。王局長呼籲各廠場公司行號,遇有計畫要解僱勞工之60日前,請主動洽勞工局詢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觸法,違反法令者,處新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
另有關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及解僱計畫書參考樣本,請至勞工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tainan.gov.tw/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