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內政部依據規費法及市區道路條例訂定「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統一全國各縣市於公有道路土地設置地下管線及路面上的電桿、變電箱、開關閥、人手孔及架空線等設施之使用者課徵使用規費。
工務局表示,「道路使用費」是自從94年度起,依據內政部訂定之收費標準,按其類似租金之計算方式辦理徵收,所收取的道路使用費,除每年用於道路挖掘案件路面品質巡查外,也運用於辦理道路養護改善,而不是用來檢測維護地下管線品質。如同以停車場為例,停車場空間提供車輛停放收費,並不負責車輛維護,而車輛的檢查維護自應由車主自行辦理。
工務局進一步說明,道路使用費的課徵作業是由各管線事業機構或設置使用人,就其前一年度施設於道路範圍的設施種類及數量按收費標準計算應課金額,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繳納。費用的計算,依地價標準(P值)、管線使用面積、使用期間、使用係數來計算,其中地價標準P值係依據管線設施所在行政區平均公告地價百分之五來計算。
工務局指出,該局身為道路主管機關,除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課徵道路使用費辦理道路巡查維護並自籌預算投入道路路面品質的改善,以提供市民舒適的道路服務品質,另為讓市民擁有安全穩定的地下管線品質及居住環境,則呼籲各管線單位應落實自主檢查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