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今(103)年8月5日修正發布「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化並增加驗證程序彈性
為便利民眾辦理學歷驗證程序,放寬學校如認定申請人所持學歷為真,得免向我國駐外館處進行學歷驗證程序;學校如認有必要,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另簡化用詞,修正採認、驗證、查證等程序用語之定義,使其更為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
二、放寬修業期間限制
為符應國際高教學習趨勢與國際學術交流之多元化,放寬國外大學之學士、碩士或博士學歷修業期限:
(一)申請人修業期間達本法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學歷之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增加採認彈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當地修業期限。(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本法規所定之修業期限。
三、健全校內採認機制
為健全校內採認流程及機制,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學校定之。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簡化查證應具文件
為便利民眾申請學歷採認,依實際作業情況簡化應繳交文件,對於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查證作業,刪除申請人須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九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前於101年4月3日修正發布,考量目前國際高等教育環境快速變遷、學習模式快速變化,有關國外學歷採認方式實有因應學習模式變遷及國際趨勢而改革之必要,為協助大學校院推動國際化、與國際接軌,爰修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檢附「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條文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