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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府說明養殖漁業災損申請救助之規定
2009
08/29
17:54
黃莉寬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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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9 17:54
黃莉寬 台南市 報導

莫拉克風災台南縣漁業損失慘重,金額為七億五千萬元,列入天然災害救助地區,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養殖漁民申請現金救助,需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98年度辦理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水權狀等文件始能獲得全額之救助。漁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之水權證明,係中央之規定,並訂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並非縣府要求,而有漁民誤解認為是縣府之規定,故縣府需再澄清。

經查台南縣現有魚塭為11,700公頃,依98年6月30日放養量申報資料,僅有1,500公頃領有水利構造物或水權證明,絕大多數之養殖漁民未申請水權狀。縣府於98年8月25日即函文,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體恤漁民,此次漁業災損為歷年之最,損失慘重,應放寬無需再檢附水權證明即符合現金救助全額之資格,惟農委會漁業署尚未函復。

另漁業署於98年8月28日傳真公文針對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逾期之漁民,請縣府依權責從寬、從速、從簡原則處理,縣府已同意,針對現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逾期之漁民,請檢附原登記證、登記證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魚塭位置圖、地籍圖謄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經由公所重新申請換發新證,同意將登記證有效期限回溯至災害發生時之98年8月8日,以利漁民申請全額之現金救助,期限於縣府抽查造冊送農委會審核前,完成換發新證即可。

上傳時間:2009-08-2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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