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03年度漁船筏休漁獎勵金宣導說明會(記者田薏莉攝)
台南市政府農業局漁港及近海管理所今(7月29日)假將軍漁港會議室辦理今(103)年度漁船筏休漁獎勵金宣導說明會,參加人員有南縣區漁會及其各辦事處承辦人員與沿近海漁撈業者,另將於下星期二(8月5日)早上10點假安平漁港管理中心會議室辦理第二場宣導說明會。
為降低對漁民之衝擊並考量減緩對沿近海漁業資源之漁獲壓力,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自92年9月1日起,將調降用油補貼所撙節之經費,以核發獎勵金方式鼓勵漁船主參與休漁,除減少油料支出,同時降低漁獲努力之投入,並養護漁業資源。
休漁獎勵金之申請人須為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且其漁船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之漁船,並在休漁獎勵期間102年9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90日以上。
如有違反漁業法第7-1條第4款至第6款情事之一(但已核准分期繳納罰鍰者,不在此限)、已領有當年度指定性或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或經查獲在休漁獎勵期間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第1項各款所定違規情形,不予核發休漁獎勵金。
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之計算:(一)執行收回漁業執照處分期間,不計入在港休漁日數。(二)出海作業日數之計算以日為基本單位,凡當日有進出港紀錄者,不論其出海時數,均以一日計算。(三)扣除出海作業日數即為在港休漁日數。
申請休漁獎勵金期間103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請尚未申請補助的漁民盡速攜帶漁業執照、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購油手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至所屬漁會辦理休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