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勞工在颱風期間出勤上班執行注意事項,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強調,颱風季節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處處長林德輝表示,基於勞工安全考量,雇主不應強迫未出勤勞工出勤工作,倘因基於營業之需要而要求勞工出勤工作,需提供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造成職業災害。此外,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林德輝說,出勤之勞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應給付該日工資外,宜再加給工資,建議加給金額可透過勞資會議討論決議或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惟依現行法令勞工因天災出勤者,若無加給工資,或是勞工因天災未出勤者,雇主無給付未出勤時數工資部分,尚無違法。
勞工處指出,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