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騎乘「腳踏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違規酒駕、拒測與飆車等危險行為,應報警取締,以挽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警方』續行加強宣(勸)導、取締工作
導正市民騎乘「腳踏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用路習慣,敦促遵守交通行駛規則,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確保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且為維護交通安全與行車秩序,賡續加強各項慢車違規取締作為,並以勸導為主、取締為輔之優先執法立場,以提醒、傳遞、關注您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
針對「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
1、「腳踏自行車」,其以人力推動,並非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為作用,如駕駛人酒後騎「腳踏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尚非屬刑法第185條之3所列之「動力交通工具」。
2、「電動輔助自行車」,其推動係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電動自行車」,其推動係以電力為主。因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
3、駕駛腳踏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7款之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600元罰鍰及第2項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
4、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上揭同條款之規定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涉及具體個案,除依規定舉發外(處新臺幣600元罰鍰),另有符合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所列之「動力交通工具」時,則檢具相關事證,移請檢察官偵辦。
5、駕駛電動輔助自行車遇有違反上揭同條款之規定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涉及具體個案,除依規定舉發外,端視其推動是否以人力腳踏方式(得以舉發不移送)或電力方式(移請檢察官偵辦)等作用而分。
由於近年來國內自行車運動盛行,使得自行車或租用電動(輔助)自行車在休閒遊憩部分蓬勃發展,況且目前正值暑假期間,許多民眾聚集三五好友一同出遊,易發生在道路上併行競速等危險行為,一經查獲則依處罰條例第73條第4款之規定,處新臺幣400元到600元罰鍰。
今(103)年新增修正條文中,增加慢車駕駛人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車頭燈)及使用行動電話等「低頭」行為與行車時於路口及設有標(誌)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等違規行為,依處罰條例第72、73及74條之相關規定,處新臺幣300元到600元罰鍰。
特別籲請道路用路人應遵守相關交通規則,共同維護交通安全,創造一個無障礙、便捷又井然有序的交通環境。提醒市民「行」的安全,應建立自我保護觀念,並養成良好駕駛通行習慣!臺中市交通事故案件之發生,在所有交通事故當中,雖自行車交通事故,目前非屬重大肇事主因及車種,惟吳大隊長表示:臺中市民眾騎乘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違規之情形,需加強勸(宣)導強度與執法密度,以「勸(宣)導為主,取締為輔」為主要執法圭臬,讓道路通行更有安全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