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三民第二分局轄內於103年07月18日09時許在轄區內查獲李嫌因違背安全駕駛及妨害家庭案遭通緝,案經員警查證資料後確認李嫌早已在民國97年間因妨害家庭案及101年因違背安全駕駛案遭通緝法院發布在案。
警詢筆錄時,李嫌向警方供稱,在97年因為當時女性友人丈夫因犯罪入獄,而友人家中有一子故協助照護,日久生情同居生活,期間產下一子,而女性友人前夫出獄後看見此情況,見無法挽回妻子之心,最後三方協議談妥以新台幣18萬元和解,鉅料女友前夫僅對女友撤告,仍對李嫌破壞家庭部分忿恨不平,對李嫌妨害家庭部分未撤告,至李嫌因多次未出庭遭法院通緝,自身仍不自知,今警方透過親友策動李嫌主動到案說明,並渠取之家庭處境亦感到憐憫,並主動提供家屬救濟之相關諮詢。又于101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因當時家中經濟較困難生活繁忙未有收到通知書,故未到案執行,在今日逮捕歸案之後才知道上兩件遭到通緝,全案隨案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