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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注意維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有效性
2014
07/18
10:08
黃月貞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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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8 10:08
黃月貞 高雄市 報導

自102年1月起不換發自用小型車、機車行照後,車輛所有人因而忘記投保或續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仍行駛路上行為,為警察攔檢查獲交通違規,經公路監理機關查證後該車輛交通違規時未投保有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開立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101年度舉發10,196件、102年度舉發11,654件,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行駛路上之車輛明顯增加現象。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維持其有效性之責任。而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裁罰規定係手段而非目的,公路監理機關係以汽(機)車所有人實際投保時間做為裁罰認定標準;若保險契約未維持有效(曾中斷),雖然馬上辦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汽車者,仍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

除外,汽(機)車所有人確實於交通違規前已依規定投保外,可向公路監理機關提出申訴,經公路監理機關向保險公司查證汽(機)車所有人實際投保時間(日、時、分),確實於交通違規前已投保,得撤銷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處分,不因汽(機)車投保日期與交通違規日為同一日,而撤銷處分。

高雄市區監理所籲請車輛所有人注意維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有效性,並特別再叮嚀,請您務必要檢視您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單到期日,以免因實際投保時間較交通違規時間晚,而遭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

上傳時間:2014-07-18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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