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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自用汽車、機車之燃料使用費自7月1日開徵,請車主按時繳納。
2014
07/03
17:07
中壢監理站
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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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3 17:07
中壢監理站 桃園市 報導

中壢監理站提醒您,103年自用汽車、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已於6月30日前寄發完成,繳納日期自103年7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請車輛所有人於該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另為方便民眾繳納,本年度係以總歸戶方式,將車輛所有人名下的自用汽車與機車車號、各應繳納費額及合計總費額,皆詳列於同一張繳納通知書內;若名下超過4臺車輛者,則再印製一張繳納通知書。車輛所有人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或繳納通知書中有1輛以上已繳納、欲辦理報廢等異動登記而需各別列印繳納通知書者,請至就近之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利用超商多媒體補單機查詢、補單與繳費。

此次開徵作業循例提供多元繳納方式,民眾可以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或駐各監理機關之代收公庫繳納,亦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利用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點選「汽車燃料使用費」內之「查詢及繳納(可線上轉帳)」或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等各種管道繳納,毋須另負擔手續費,請多加利用。(以信用卡繳費者,仍須自行負擔手續費,請事前務必詢問發卡銀行,斟酌手續費是否划算,再予使用,以免影響權益)。

中壢監理站站長朱詩蘅特別要提醒民眾,機車行照到期日為偶數年(如98年、100年、102年)者,103年之機車燃料費應繳費額為全年期(輕型機車新台幣300元,普通重機450元,大型重型機車600元至2,010元);若機車行照到期日為奇數年(如99年、101年、103年)者,則僅徵收行照有效日期屆滿日至今年12月31日止期間之費額,如有以前年度尚未繳納之汽燃費將於11月份再通知補繳。

朱站長再次提醒車輛所有人,若車輛不再使用或失竊,請儘速至就近之監理機關辦理停駛、註銷或報廢登記手續,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將計徵至前述登記手續前1日止;失竊則係計徵至警方開立證明之失竊前1日止。另為持續推動老舊機車報廢措施,若機車符合出廠逾10年且近5年未使用,車主將收到黃色的繳納通知書,表示該車符合切結報廢資格,若確定已不再使用,可填妥該通知書上的表格,傳真(03-422-5649)或郵寄(320桃園縣中壢市延平路394號)至本站辦理機車切結報廢登記,得依法免徵收機車燃料使用費。

承辦單位:中壢監理站

聯絡人:第一股股長李健新

聯絡電話:(03)4253990分機101

上傳時間:2014-07-03 17:0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中壢監理站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