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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洗刷刷‧重新再出發
2014
07/01
21:38
田薏莉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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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1 21:38
田薏莉 台南市 報導

圖:南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推出「車牌洗刷刷」的感心服務(記者田薏莉攝)

 

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法令規定,導致車輛牌照遭受吊扣處分,台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於今年推出「車牌洗刷刷」的感心服務,於車主領回被吊扣車牌前,將該車牌清洗乾淨,並附上交通安全宣導小卡片,提醒民眾往後遵守交通規則,讓民眾領回乾淨的車牌,有重新再出發的感受。

交通局局長張政源表示,依103331日實施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2.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3.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4.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同條第3項:「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為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除汽車駕駛人之處分外,汽車所有人按同條第4項規定,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以1035月領回案件情形統計,因違反第43條情形遭吊扣牌照3個月處分者計有33件。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主任蘇天保表示,違反該項第1款「以危險方式駕駛」有4件,與第3項「汽車在道路上競駛」1件,共計有5件,該類型案件多為俗稱「飆車」案件,為青少年聚眾騎乘機車、汽車,集體在道路上蛇行、霸占車道、競速行駛、闖紅燈等行為,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自身及大眾的危險,及造成道路交通秩序之混亂,警方在調查後將依觸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嫌移請法院審理。

蘇天保指出,超速被吊扣車牌有28件,比例高達85%。其中,一名30餘歲的駕駛人駕駛自用小客車(大慶Impreza)於10212月間下午1點多,行經台南市南區台17線南下路段180.9公里處,被測得時速150公里,該路段限速60公里,超速高達「90公里」,被市警局交通大隊照相逕行舉發;另一名40餘歲的駕駛人駕駛BMW自小客車,於1031月間的下午2時許,行駛於速限110公里之國道3號,於北向90.5公里處被測得行車時速「187公里」,超速77公里,由國道公路警察攔查舉發。

蘇天保表示,5月份計有33位車主領回車牌,多數車主對於「車牌洗刷刷」服務感到貼心,也當場表示不會再違反相關交通法令,因為車牌被吊扣無法開車,會影響到全家的日常生活。

蘇天保說,1033月修訂之道交條例,新增「逼車條款」,即為第43條第1項第3、第4款,呼籲車主不要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並請車主應遵守道路之速限標準安全行車速度,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

上傳時間:2014-07-01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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