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阻酒後駕車行為,消弭酒後駕車肇事案件發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於103年6月13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專案,當日專案勤務並針對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稽查、攔檢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
該分局特別呼籲自行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的定義,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其規定的行駛速率雖不快,但因重量輕、驅動聲音小與警示燈光等不若機車齊全,在道路環境中屬於較不易被注視的族群,也就是所謂的「弱勢用路人」。如果騎士酒後駕車,因酒精造成視覺能力變差、運動反應神經遲鈍、觸覺能力降低、平衡感變差等,都足以造成駕駛自行車的危害,尤其平衡感降低對於駕駛兩輪的自行車而言,危害甚鉅。
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6條規定,「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其中危險駕駛之定義包括因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超過第114條第2款規定標準(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違反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7款規定,處慢車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以下罰鍰;如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依同條第2項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換言之,自行車騎士酒後駕車,還是有相關的行政處罰,若因而肇事,當然還是必須擔負刑事與民事的責任。
民眾若對於酒後駕車還存在規避處罰而存有僥倖的心態,實在不應該,親友都應該規勸或唾棄這種行為,因為營造一個安全的道路交通環境,人人有責;防止酒駕造成的社會危害,也唯在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下,有正確的認知與行動,才能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