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內政部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乙案,業經內政部103年6月3日台內地字第1030173874號函通知訂於本(103)年6月3日正式開辦。
為提醒繼承人於法定期限內(6個月)申辦繼承登記,避免繼承人逾期申辦而處予罰鍰,並確保民眾權益,減少未辦繼承列冊管理土地及建物之情形,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爰協商配合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呼籲,為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如繼承人收到各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辦繼承登記時,請繼承人詳閱通知事項並儘速申辦登記,如不是繼承人,也請收受者代為提醒相關繼承人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如有疑問,請電洽各地政事務所(屏東地政事務所:08-7325253、里港地政事務所:08-7752007、潮州地政事務所:08-7895238、東港地政事務所:08-8331400、枋寮地政事務所:08-8788168、恆春地政事務所:08-8894247)或本府地政處地籍科陳怡君科員(電話08-7320415轉5226)。屏東縣政府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