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103年05月15日19時許,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巡邏員警在公園南路371號前,發現兩名男子發生爭執,遂下車了解狀況,係機車與自行車發生擦撞事故;員警詢問是否需要救護車或請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到場處理,吳姓機車騎士婉拒,稱輕微擦傷不需要勞師動眾。員警不疑有他,表示雙方若願意當場和解,警方亦無意見,在索取雙方證件登記資料時,見吳姓騎士時而查看自身傷勢,時而藉故攀談,遲遲不願拿出證件,並向警方表示有急事要離開,此舉引發警方懷疑,遂以隨身電腦查詢,發現該車並非吳某所有,詢問車子為何人所有,吳某稱向陳姓友人借用,然其所提供之資料,與車籍登記資料大相逕庭。
警方不動聲色,請吳姓騎士返所查核身分,利用車籍系統聯絡該車車主,胡姓車主表示該車並未借人使用,且停放在嘉義南靖車站,直到接獲警方電話,才知道機車遭竊。吳姓騎士見車主到場,非但不緊張,還說是車主要誣陷他,並告訴警方該車他已使用2天。直到警方調閱車牌辨識系統,證實該車下午才由嘉義往南方向進入台南,且駕駛就是吳姓男子,吳男見事跡敗露,始坦承偷竊,全案經訊問後將吳男依竊盜罪嫌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