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各界關心國中小營養午餐事宜,教育部已敦請各地方政府持續依「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督導監測學校午餐價格及供餐品質,並加強督導學校午餐採購等事宜:
(一)學校午餐費係屬代收代辦費,依「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午餐費,其收費機制及費額,由地方政府納入代收代辦費用收取規定中規範。
(二)教育部已多次函請各地方政府持續督導監測縣市學校午餐供餐品質與價格,加強督導學校午餐採購相關事宜,健全午餐抽查檢核機制,並依規定辦理相關措施。
(三)改進學校午餐評選制度:教育部為改善學校午餐品質,多次邀集衛福部、農委會、法務部及縣市政府召開研商會議,並請各縣市政府檢視現有學校午餐相關規定。
(四)教育部訂有學校午餐契約參考範本:
1.提供投標須知、評審須知與契約予各縣市政府本於職權,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及區域特性訂定契約參考範本供學校參考運用,契約包括配送管理、食材管理、保險、罰則、暫停執行及契約終止等。
2.請各縣市政府督導學校落實履約管理,及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業務。鼓勵學校午餐採購採最有利標,如採最低價決標應有保障午餐品質之相關配套措施。建請各縣市邀集專家學者、家長代表等,確實評估餐點營養與安全,訂定學校午餐主副食之最低價格(維持供餐品質)。
3.落實學校公告不良廠商機制,並確實審查投標廠商資格。
二、請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持續督導學校公布每日菜單:
(一)教育部已再於103年4月8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強化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餐飲衛生督導工作,並辦理相關事宜。
(二)地方政府本權責督請學校建置及檢視學校午餐安全衛生資訊相關網站及建置食材登錄平臺,公布食材來源及每日菜單(確實核計每餐熱量)供學生及家長參閱。
(三)加強學校午餐採購及履約管理,健全午餐抽查檢核機制,慎選午餐食材及督導廠商確實依午餐採購契約履約,審慎辦理午餐食材驗收、留樣及留存完整紀錄,加強學校要求廠商提供食材之合格來源證明、每日進貨單與驗收紀錄等內控機制,並每周辦理自主檢核。
(四)教育局(處)每學年至少輔導訪視30%以上辦理午餐之學校,並結合教育、衛生及農政主管單位,依學校午餐供餐之食材供應商及團膳廠商供應量決定稽查頻率,每年應至少稽查轄區內團膳廠商1次,及於稽查後視情況要求廠商檢討或限期改善。
(五)衛生單位依法辦理學校、縣市內團膳公司、食材供應商食材查驗工作;檢驗不合格,應即時公布,未改善前,學校應暫停採購該違規產品。
(六)學校查訪團膳廠商或上游食材供應商,如有違約應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包括視情節進行違規記點、依所訂契約罰款或終止契約等),發現有衛生不良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七)依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持續提高自設廚房及他校廚房供應午餐之學校比率,請學校指定專人定期至網站,主動掌握各級衛生、農業及環保主管機關發布之新聞,辦理校園食品安全管理事項。
三、教育部督導各地方政府強化供餐品質,維護學生健康及辦理相關措施:
(一)配合行政院整合相關部會建置食品雲,推動校園食材登錄機制。
(二)自101年起5年內提高自設廚房比率(含公辦公營/公辦民營及他校廚房供應午餐之學校)達90%以上。
(三)持續辦理102學年度國中小學校午餐及校園食品輔導訪視達總校數10%。訪視當日,由輔導訪視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及衛生局代表(並邀請地方政府農政主管機關參與),及學校人員等共同參與,依訪視情形進行意見交流,並請地方政府及學校,依訪視結果追蹤輔導,確實改善。
四、針對消基會103年4月24日之調查,教育部已於103年4月25日再函請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本於權責,積極辦理相關事宜,以符相關規範,維護學童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