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今(7)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反教育商品化聯盟要求「教育不是商品,教育領域應自自由經濟示範區草案中全面退出」。教育部澄清說明如下:
(ㄧ)政府不會編列預算透過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而是藉由突破法令框架、創新管理模式,來增加國內外大學合作的誘因,所以不會排擠既有教育經費。
(二)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57條針對技術性、細節性、不須以法律明定的事項,授權教育部訂定辦法,賦予行政管理彈性,是行政法制一般通例,以「大學法」為例,即授權24項子法、私立學校法也授權23項子法,但均不影響政府對大學的公共監督。
(三)教育創新雖希望透過與外國名校的深化合作,提升國內大學的教研品質,擴大吸引鄰近國家學生來臺就學;但更重要的是,藉由向外國名校「標竿學習」,引進國際課程、師資及其他優質教育資源,觀摩學習進而創新教學研究、校務經營模式。
(四)教育部特別強調,教育創新是採試點實驗,國內外大學所提出的合作申請案,必須經過嚴謹審查,不會驟然擴大辦理或流於浮濫開設。外界基於「防弊」所關切的各項疑問或建議,教育部都會逐一審慎評估因應,預為防範,但更希望大家以「興利」角度,共同思考高等教育的未來。本案不僅獲得國內大學普遍支持,並將與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共同推動,目前更有外國名校或駐華機構主動聯繫,探詢合作事宜。
二、針對三個公民團體提出的質疑,教育部逐一澄清如下:
(一)教育創新將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並不會排擠國內既有教育經費!
(二)教育創新將依法律授權進行鬆綁,並不會偷渡子法或空白授權!
(三)教育創新將協助學校彈性調整經營模式進行國際接軌,並不會商品化或形成臺灣教育租界!
(四)教育創新將尊重教育品質適當反映成本,並不是讓學費自由化或國際文憑公司!
(五)教育創新將強調管理機制彈性而非劃定實體區域,並不會造成一校兩制或學校間不公平競爭!
(六)教育創新是尊重外國大學規劃教職員進用的替代機制,不是去除勞動保障!
(以上內容請詳見後附資料)
一、 有關今(7)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反教育商品化聯盟要求「教育不是商品,教育領域應自自由經濟示範區草案中全面退出」。教育部表示,政府並不會編列預算透過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而是藉由突破法令框架、創新管理模式,來增加國內外大學合作的誘因,所以不會排擠到既有教育經費。同時,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57條針對技術性、細節性、不須以法律明定的事項,授權教育部訂定辦法,賦予行政管理彈性,亦是行政法制一般通例,以「大學法」為例,即授權24項子法、私立學校法也授權23項子法,但均不影響政府對大學的公共監督。另外,教育創新雖希望透過與外國名校的深化合作,提升國內大學的教研品質,擴大吸引鄰近國家學生來臺就學;但更重要的是藉由向外國名校「標竿學習」,引進國際課程、師資及其他優質教育資源,觀摩學習進而創新教學研究、校務經營模式。
二、教育部特別強調,教育創新是採試點實驗,國內外大學所提出的合作申請案,必須經過嚴謹審查,不會驟然擴大辦理或流於浮濫開設。外界基於「防弊」所關切的各項疑問或建議,教育部都會逐一審慎評估因應,預為防範,但更希望大家以「興利」角度,共同思考高等教育的未來。以韓國為例,先前曾有媒體朋友採訪首爾大學校長,他提到首爾大學在法人化之前,只能說是韓國的一流大學;但在法人化之後,首爾大學才會是世界一流大學。教育創新雖然不是讓大學法人化,但同樣是讓大學在經營模式,提升決策、人事、財會運作效能,發揮學術優勢。因此,教育創新不僅獲得國內大學普遍支持,並將與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共同推動,目前更有外國名校或駐華機構主動與教育部或大學聯繫,探詢合作事宜。
三、針對三個公民團體提出的質疑,教育部逐一澄清:
(一)教育創新將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並不會排擠國內既有教育經費!
教育部推動教育創新,考量國內大學數量已趨飽和,為了降低對國內其他大學的衝擊,並鑒於示範區強調的是法規鬆綁與制度創新,並非以實體建設為主,因此,政府不會額外投入大量資源協助大學開發,或編列預算吸引外國大學來臺設分校,自然不會影響既有國內教育經費。反之,教育創新是採取國際合作,鼓勵外國大學與國內大學透過既有校地校舍、圖儀設備、師資課程等資源共享,來設立分校或獨立學院,藉以吸引外國大學投入師資、課程及其他教育資源,進而提升國內教研品質。
(二)教育創新將依法律授權進行鬆綁,並不會偷渡子法或空白授權!
1.教育創新所涉及的法令鬆綁,如屬於「現行法律限制」部分,仍須俟立法院審議通過示範區特別條例後,始得辦理。但考量目前國內已有不少校系與外國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位或合開課(學)程,為協助各校擴展及強化與外國大學的合作關係,教育部優先針對屬於「現行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先行鬆綁,例如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原本就是現行大學法授權教育部可因應大學的發展,來訂定彈性管理機制。這怎麼會是偷渡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子法?
2.此外,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57條針對技術性、細節性、不須以法律明定的事項,授權教育部訂定辦法,賦予行政管理彈性,亦是行政法制一般通例,以「大學法」為例,即授權24項子法、私立學校法也授權23項子法,但均不影響政府對大學的公共監理。
3.整體來說,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為賦予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的辦學彈性,在第54條到第56條鬆綁了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學位授予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政府採購法、國有財產法等8部法律部分規定,但考量到我國私立學校具公共性的角色,以及高等教育發展已趨成熟等國情,同時也在第57條規定,教育部必須針對雙方合作學校認定基準、學校共管機制、涉立條件、變更或停辦要件、監督、招生、學生修業、教職員進用、採購、內部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訂授權子法及適當配套措施;同時教育部已經針對上述授權事項逐一提出具體做法,並辦理說明會、公聽會來廣徵意見,絕對不是空白授權。
(三)教育創新將協助學校彈性調整經營模式進行國際接軌,並不會商品化或形成臺灣教育租界!
1.以國際合作的角度來說,教育創新考量與外國大學洽談合作時,要求不同國情及辦學背景的外國大學,跟國內大學都用同一套規定,並不適當。因此進行法令鬆綁並不是毫無規範,而是提出更適當、創新的管理方式。例如國內外大學合作後,設校門檻因為彼此可資源共享,自然會適度調整;而計算生師比時,不能只單看國內大學的師資,也要納入外國師資,其計算方式也要調整,這都不是在降低教育的公共品質。
2.以國立大學的創新來說,目前國立大學在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的有關收益,其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本就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限制。若讓教育創新比照辦理,可以讓國立大學在進行國際合作更有彈性,例如以收入來支應優秀師資更多津貼。其次,讓國立大學可以將經管的公有不動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提供與外國大學合作設立的分部、學院、學位專班、專業學(課)程使用,讓資源更有效活化,但這並不包括出售、交換、贈與,也不能進行與合作辦學無關的使用,自然不會減損國立大學資產的公共性。
3.從稅賦徵免的範圍來說,外國大學透過國際合作來臺設立的分校或獨立學院,性質上仍屬於私立學校,因此教育創新參照目前私立學校所享有的賦稅減免,針對「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免徵關稅及營業稅;針對「學校所有並供學校使用之不動產」,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這樣的賦稅減免,是限定在學校進行教學研究時會使用到的圖儀設備或不動產,並不是校內任何的經濟活動都可以免稅,避免影響對教育興學的公共性。
4.從校園民主的落實來說,教育創新針對以外國大學為主體所設立的分校、獨立學院,放寬外國大學可以參考其既有的教育傳統及校園民主機制,自訂合理機制來取代現行大學法規定的校務會議、校長遴選等規定。同時教育創新也會要求雙方合作學校成立「學校共管機制」,針對校地校舍、圖儀設備等資源運用進行統籌規劃,並規劃校(院)務發展、招生修業、教學研究等策略;其組成(如成員資格、遴選程序、議事程序等)及職權,教育部也會納入授權辦法規範,不會忽略校園民主的公共參與。
(四)教育創新將尊重教育品質適當反映成本,並不是讓學費自由化或國際文憑公司!
1.為確保教育創新的辦學品質,參與教育創新的國內大學,須經教育部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而其合作對象,亦須是能夠提供具國際水準教育資源的優質外國名校;同時合作計畫須經教育部組成審議會嚴謹審查後,才能施行。
2.外國名校赴海外辦學為維持其學術聲望及教育品質,均會確保海外辦學據點所引進的課程、師資及其他優質教育資源,與其母校一致,不會濫發文憑;同時這樣的國際課程與品質,如果要求用國內大學現行的學雜費收費基準來規範,也不恰當。因此,教育創新將尊重教育創新雙方合作學校參考外國大學的收費,訂定合宜收費標準,並要求提供相當獎學金,協助清寒優秀學生入學。
(五)教育創新將強調管理機制彈性而非劃定實體區域,並不會造成一校兩制或學校間不公平競爭!
國內外大學透過教育創新所開設的學、碩、博士班等班次,與一般班次的主要差異,在於課程、教學、經營上的彈性管理機制,並不是在校園劃定實體區域,硬性區隔、互不流通。以目前大學普遍開設的碩士在職專班為例,在報考對象、招生方式、課程規劃、師資選任、修業年限、學費基準等方面均不同於一般的日間碩士班,但學校並不會因此無法管理或造成校園紊亂。因此,教育創新不存在「校園內進入哪層樓或跨入哪條線,就是示範區,造成教育階層化、一校兩制」這樣的問題。
(六)教育創新是尊重外國大學規劃教職員進用的替代機制,不是去除勞動保障!
1.為因應外國大學的學術專業及辦學特色,教育創新讓外國大學與國內大學合作所設立的分校、獨立學院,可以針對教職員進用提出合理替代機制及程序,但必須在向教育部申請辦理教育創新計畫時納入規劃,經教育部審查後才能施行。
2.以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事由為例,除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外,教育創新放寬讓外國大學的分校或獨立學院,與教師可於聘約中明定現行教師法以外的權利義務關係。但其內容仍須依民法第71條規定,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的法律規定;同時教師如認為權益受損,除可依前述的替代機制及程序提出申訴外,亦可循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3.以教師任用資格及資格審查為例,目前先進國家的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均由大學自行辦理,而參與教育創新的外國大學亦是以績優學校為主。因此,放寬外國大學的分校或獨立學院可以依其辦學目標及特色,訂定教師相關任用及審查基準,以符合國際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