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清查將自家閒置土地興建停車場,引起民眾紛擾。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未取得停車場登記證的停車場營業行為,均屬違反停車場法規定,部份民眾利用自家閒置土地蓋停車場依規定需申辦停車場登記證才能合法營業,交通局將輔導這些業者申辦停車場登記證。
一位林姓民眾把自家800坪土地蓋停車場,該停車場並沒有申辦登記證遭交通局取締引起不服指「依照前高雄縣政府奬勵停車場政策,興建、經營停車場,卻被查核違法,一國兩制」。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依據停車場法規定,業者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另100年6月以前實施之停車場地價稅減免措施,業者亦應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後,才能享有該項奬勵措施。該業者未取得停車場登記證,雖於縣市合併前設立,並未符合當時停車場奬勵措施之要件,亦不符合停車場法規定。
為加強管理停車場違法營業行為,市府交通局於103年增派人力查核違規停車場業者,向業者說明停車場法相關規定,並指派專人輔導業者申辦停車場登記證,該局網頁(http://www.tbkc.gov.tw)並提供申辦停車場登記證所需文件資料。針對少數法令認知錯誤業者,將請稽核人員加強說明法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