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
2014
04/16
19:35
天眼日報記者
陳珛宣
台北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150) | | | |
2014-04-16 19:35
天眼日報記者 陳珛宣 台北市 報導
是大學創新校務經營的新契機,不是去除公共性

有關今(16)日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質疑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將「去除平等近用」、「去除勞動保障」、「去除公共監理」、「去除校園民主」,並要求教育創新全面退出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部再次強調,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為賦予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的辦學彈性,雖然排除現行法令的一些限制,但也要考量到我國私立學校具公共性的角色,以及高等教育發展已趨成熟等國情,也在第57條規定,教育部必須針對雙方合作學校認定基準、學校共管機制、涉立條件、變更或停辦要件、監督、招生、學生修業、教職員進用、採購、內部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訂授權子法及適當配套措施;教育部已經針對上述授權事項逐一提出具體規劃做法,並於本(103)年3月26至28日辦理北中南區說明會,邀請大學、縣市政府、產業代表,以及包括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在內的公民團體參加,與各界交換意見。教育部表示,該工會今日提出的問題,很多部分是對目前規劃做法的誤解,未來將持續與各界溝通,消弭疑慮,以利本方案之推動。

二、針對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所提質疑,教育部逐一澄清說明如下:

(一)教育創新是方便國內學生修讀外國一流大學課程及學位,不是去除平等近用

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的設立實驗性質的分校(分部)、獨立學院、學位專班或專業學(課)程,讓國內學生不須遠赴海外,就能修讀國際水準的課程、取得外國大學學位,減輕學生負擔。而過去國內學生赴海外留學所繳的學雜費,原本就與國內大學不同,若將此形容成教育階層化,實有不妥。

(二)教育創新是尊重外國大學規劃教職員進用的替代機制,不是去除勞動保障

教育創新基於尊重外國大學的學術專業及辦學特色,讓外國大學與國內大學合作所設立的分校、獨立學院,在向教育部申請辦理教育創新計畫時,可以針對教職員進用提出合理替代機制及程序,並須經教育部組成審議會嚴謹審查後,才能施行。

例如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質疑教育創新限制教師的聘期,事實上依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初聘為1年、續聘第1次為1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2年;而教育創新為了提供學校禮聘國際師資的誘因,放寬初聘及每次續聘的年限,以不超過5年為限,並不是限制學校聘1位老師最多只能5年。

另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也質疑教育創新同意學校與教師約定解聘條件、處理程序不需要經過教師評議委員會、教師申訴委員會,事實上教育創新是讓學校與教師可於聘約中明定現行教師法以外的權利義務關係,但其內容仍須依民法第71條規定,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的法律規定;同時教師如認為權益受損,除可依前述申訴替代機制及程序提出不服外,亦可循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認為教育創新掏空教師權利,應屬誤解。

(三)教育創新是要求學校建立自我課責機制落實大學自主,不是去除公共監理

教育創新是因應國內外大學進行國際合作,協助學校突破現有法令框架,但鬆綁只是手段,目標是希望學校可以提出創新的校務經營模式。其中以外國大學為主體設立的分校或獨立學院,是教育部依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許可設立的私立學校,同時也屬於外國大學在臺灣的分校或獨立學院,宜在設立、組織運作、監督管理等事項給予彈性,但教育部仍會另予適當規範,要求提出自我課責機制,包括建立完善的財務內控稽核制度,並進一步就人事及學校營運的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績效訂定規範、落實資訊公開,向社會彰顯經營績效,強化外部稽核等。

而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擔心國立大學透過教育創新所取得的收入,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限制。事實上,目前國立大學在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的有關收益,其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本就不受前述法令限制。而讓教育創新比照辦理,可以讓國立大學在進行國際合作更有彈性,例如以收入來支應優秀師資更多津貼。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也質疑教育創新會讓國立大學經管的不動產,遭校方自由處理、販賣,這也與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規定不符。依草案第56條第2項規定,是讓國立大學可以將經管的公有不動產運用,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提供與外國大學合作設立的分部、學院、學位專班、專業學(課)程使用,但並不包括出售、交換、贈與,也不能進行與合作辦學無關的使用。

另外,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對於學校停辦教育創新後,剩餘資產並非回歸公有提出疑問。事實上,教育創新是採取國際合作,鼓勵外國大學與國內大學透過既有校地校舍、圖儀設備、師資課程等資源共享,來設立分校或獨立學院,主要是吸引外國大學投入師資與課程,並不是引進外國資金進行購地。因此,未來如果要停辦,在參照私立學校法規定進行,並優先處理教職員離退、學生安置後,評估處理完後的剩餘財產不會太多,為增加外國大學來臺辦學誘因,除依私立學校法採捐贈方式外,將規劃可改投資國內企業,但仍不得匯出國外。

(四)教育創新是因應外國大學既有的辦學傳統及校園民主機制,不是去除校園民主

教育創新針對以外國大學為主體所設立的分校、獨立學院,是放寬可以依外國大學既有的辦學傳統及校園民主機制,自訂合理機制來取代現行大學法規定的校務會議、校長遴選。以美國加州大學系統為例,所有教師均可參加各校區學術評議會(Academic Council)可對校長提出校務建言,學生也能組織學生會,集會討論相關議題並對校方提出建議;而各校區校長出缺時,由系統總校長、董事會主席、董事、教職員、校友、學生及有關團體推派代表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董事及教授佔多數),委員會完成遴選工作後,由總校長向加大董事會推薦,經董事會通過任命。因此,如要吸引外國大學來臺設立分校、獨立學院,現行國內的校務會議、校長遴選就必須隨之調整,提供外國大學來臺辦學的運作彈性。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認為此舉會影響校園民主,實為過慮,因為外國大學推動校園民主的機制時間悠久,且教育創新會要求雙方合作學校成立「學校共管機制」,針對校地校舍、圖儀設備等資源運用進行統籌規劃,並規劃校(院)務發展、招生修業、教學研究等策略;其組成(如成員資格、遴選程序、議事程序等)及職權,教育部也會納入授權辦法規範。

三、此外,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認為目前外國大學已能來臺設校,國內大學也積極進行國際交流,推動教育創新有沒有必要?教育部也強調,這是沒有深入了解教育創新的目標及內涵:

(一)目前外國大學可循WTO國民待遇原則及私立學校法規定直接來臺設校,但一方面辦學水準未必符合社會期待,且對國內學校生源的衝擊較大;另一方面外國大學須遵循私立學校法各項規範,也缺乏誘因。教育創新規劃由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在臺設立據點,對於提昇國內大學辦學品質、增加對外國優質大學的誘因、擴大招收境外學生等方面所發揮之影響與效益,均遠超出外國大學直接來臺設校。

(二)現行國際化措施多屬於「優秀特殊」、「交流式」的個別人才活動,教學研究不易形成長期性的國際接軌與交流機制,亦難以讓學生的學習環境、資源與內涵能即時與國際互動。教育創新透過國內外大學發展教育合作創新模式,將國際化機制引進校園,導入國際課程及師資,改變學校教學模式,讓所有在校園中學習的學生及從事教學研究的教師均能受惠。

四、教育部表示,臺灣高等教育所面臨的挑戰嚴峻,解決途徑也有一定的發展歷程,很難採取一次到位的強烈手段,教育創新要處理的自由化、國際化,是當中最急迫的危機。教育創新將以國內外績優學校作為優先試辦對象,採試點實驗而非大規模推動,確保辦學品質,並樹立標竿學習對象,消弭民眾對於大學自主後的疑慮。之後再視執行效果來修正評估,不會驟然擴大辦理,讓國內大學不僅有所調適及準備,未來也能將成功的經驗逐步推展至全國。

上傳時間:2014-04-16 19:3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珛宣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