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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交通新法上路,加強宣導騎乘自行車,不可酒駕
2014
03/31
22:32
吳宜儒
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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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22:32
吳宜儒 新竹縣 報導
確實遵守各項交通法令規定

交通隊交通新制宣導0331.jpg

 

101年間台中發生一起車禍案件,肇事原因係惡意逼車造成當時懷孕八個月大的葉小姐,遭大貨車追撞,一度沒有呼吸心跳,送醫急救,引產生下小孩,媽媽成了植物人,家屬不想讓這樣的悲劇再次重演,擔任律師的姑姑發起連署修法,要讓惡意逼車的駕駛重罰。立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增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提高危險駕駛、逼車行為之罰則並新增自行車酒後駕車等處罰規定,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並自10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關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逕行舉發規定(第7條之2):對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新增「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二、罰鍰之處罰規定(第9條):處罰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3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前述期限原規定為15日)。

三、新增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排除違規規定(第31條之1):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之限制。

四、加重處罰逼車行為(第43條):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新臺幣6,000元到2萬4,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再犯沒入汽車。

五、提升自行車路權(第45條):汽車占用自行車專用道,處新臺幣600元到1,800元罰鍰。

六、新增慢車處罰規定(第73條及第74條):

(一)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類似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三)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轉彎時,或在可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以上處新臺幣300元到600元罰鍰。

(四)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特別提醒自行車族,依據新修訂法令規定,自行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自行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若要通過設有號誌的路口,必須依據行車號誌(即紅綠燈)行止,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如果騎士酒後駕車,因酒精造成視覺能力變差、運動反應神經遲鈍、觸覺能力降低、平衡感變差等,都足以造成騎乘自行車的危害,尤其平衡感降低對於騎乘兩輪的自行車而言,危害甚鉅。再次呼籲騎乘自行車勿酒後駕車,亦勿使用行動電話等裝置,人人遵守交通法規,才能增進行車安全,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警察局局長黃嘉祿特別呼籲各駕駛人確實遵守各項交通法令規定,各警察單位將自3月31日起連續3天編排交通宣導專案勤務,針對台1線、台3線、台68線、竹北市光明六路、興隆路等重點路段,編排9處路檢地點,加強宣導並攔查取締惡意逼車及自行車交通違規。

上傳時間:2014-03-31 22:3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宜儒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