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3)月26日媒體所載「私校體育班沒補助 評鑑吃悶虧」之報導內容,與現行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學校體育班相關補助要點並未排除私立學校之實況有別。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學校體育班評鑑結果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參據,其目的在期望學校及校長能重視體育班,並藉評鑑及後續訪視輔導,促進設有體育班之學校落實培育及輔導管理學生,提升學校體育班經營效能,讓學校體育班都能優質發展。
設有體育班學校,依現行「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作業要點」等規定,並未排除設有體育班之私立學校,各體育班學校可依規定,申請各項相關經費。
另教育部體育署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評鑑,考量公平、公正及專業性,102學年度委請設有體育相關科系,熟悉學校體育班運作及訪視評鑑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評鑑作業。評鑑指標分為「設班現況」、「運作情形」、「訓練績效」、「其他」4大面向,評鑑項目共有「體育班行政運作情形」、「專項術科師資與教練」「體育班課程規劃」、「學生之學業、生活及升學輔導」等17項分項指標,重視體育班全面的發展績效,並非僅以體育班的參賽獲獎成績來論斷學校之體育班是否優質的發展。
教育部體育署表示,未來評鑑方式及指標,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之規定,參考102學年度評鑑及訪視輔導結果,予以檢討並滾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