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為教育權之主體,為保障每一個學生受教育權及教師教學權益,大學任何系所均不應片面宣布停課。
一、 學校應保障學生受教權:依教育基本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學生為教育權之主體,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學校及教師亦應予以積極維護,確保既有教學與學習活動之有效進行。且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任何大學系所不能因部分學生參與校外活動,便逕行片面宣布停課,剝奪其他學生依原定課程上課學習的權益。
二、 課程安排不得任意變更:依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屬大學自治事項,應由大學依學術責任原則審慎規劃訂定,且程序上應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始符合大學自治的要求。因此,大學課程安排,事先均經學校嚴謹過程審定,教師應切實依排定時間教學,確保學生學習權益,系所不得任意片面宣布停止原定課程。
三、 停課事前應與所有學生及教師充分溝通:大學課程安排,既與全體學生之受教權益直接密切相關,未經學校規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如確有停課需要,亦應事前與所有學生及授課教師充分溝通,以免侵害學生學習權益及教師教學權益。而大學校長負校務發展之責,對此亦應依法善盡領導監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