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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筏使用船外機汽油補助已獲行政院通過自今年起實施
2009
08/16
18:50
王秋堂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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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6 18:50
王秋堂 台南市 報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已獲行政院於98年8月3日以院臺農字第0980032452號令公布實施,追溯自本(98)年1月1日起實施,漁船、舢舨、漁筏使用汽油優惠油價補貼之用油量,依漁業人各該年度出海日數及時數,加計漁船依噸數(分4個級距)或漁筏依長度(分5個級距)分級別(詳如附表),核算優惠補貼用油量。

其優惠油價補貼金額及貨物稅核退金額,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每公秉補貼金額,以各該年度中油公司所公告九二無鉛汽油平均免稅牌價之百分之十四,加計貨物稅計算,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行政院公告補貼終止之日止,每公秉補貼金額,以各該年度中油公司所公告九二無鉛汽油平均免稅牌價之百分之五,加計貨物稅計算,前項補貼及核退金額,由漁業人於次年度3月31日前,檢附前1年度進出港資料及本人之郵局或農會、漁會信用部金融帳戶資料,向所屬漁會提出申請,並由漁會造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後,一次撥付;其漁業人於前一年度有變更者,由變更後之漁業人提出申請,請使用汽油船外機漁民,於進出港作業時,務必至安檢單位辦理進出港報驗手續,以保障自身權益。另安檢單位出具之進出港時數證明,可據以核算免徵營業稅之標準,詳情可洽市府建設及產業管理處農漁畜產科,聯絡電話(06)3901459。

上傳時間:2009-08-1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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