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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一點六公釐之輪胎
2014
01/14
11:20
黃智雄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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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4 11:20
黃智雄 屏東縣 報導

輪胎胎面胎紋深度會隨著車輛行駛里程數而磨耗,當輪胎胎面已磨耗至磨耗指示點時表示輪胎需要換新。車輛輪胎胎紋深度不足有其危險性例如影響輪胎磨擦力及抓地力。雨天行駛時輪胎排水性變差,車輛在高速行駛時更易發生打滑失控且容易發生爆胎,車輛輪胎爆胎後容易失控造成交通事故車毀人亡害人害己。因此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對遊覽車的輪胎胎紋深度有規定,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一點六公釐之輪胎。否則依公路法77條1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屏東監理站恆春監理分站分站長王文強表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一點六公釐之輪胎。

王分站長站提醒遊覽車駕駛先生及國道客運駕駛先生。開車前檢查車輛,檢視輪胎胎壓有否不足或太高、輪胎有否損傷、胎紋是否不足、固定輪胎螺絲有否鬆脫等等,多一份注意多一份安全。

上傳時間:2014-01-1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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