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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交通局修正「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以提升行人路權。
2014
01/14
23:19
何才雄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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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4 23:19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為整頓市容景觀,完成修訂「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未來高雄市人行道,機車只能停放於主管機關劃設的停車格位內,同時也不須再設立禁停告示牌,違者將逕行告發或拖吊,這項新規定訂於10341日起正式上路,將有助於改善高雄市人行道任意停放機車的亂象,也讓整體市容更加整潔美觀。

近年來高雄市致力於美化街景,減少人行道告示牌面數量,發展公共運輸系統,朝向人本交通目標邁進,但人行道隨處任意停放的機車,壓縮了行人通行空間,也使街景市容雜亂不堪。

交通局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及第90條之3規定,人行道以禁停機車為原則,以主管機關劃設之停車格位停放為例外,為了將人行道路權還給行人,美化市容,減少禁停告示牌面設立,完成修訂「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交通局修正的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重點在於修正人行道上須有規劃機車停車格位,機車方能停放於該停車格位內,同時人行道上違規停車不須再設立禁停告示牌逕可執法拖吊,將有助於提升行人路權,並改善整體市容景觀。

針對行人路權改善,交通局另持續針對機車停車收費區、大專院校、公園周圍等辦理「機車退出人行道」專案,目前已於全市超過87處路段設置人行道禁停機車示範區,並請警察局協助加強取締執法,給予行人更安全的行走環境,民眾王先生表示,「政府這麼做就對了,人行道又不是停車場,怎能亂停車」。

交通局表示,為避免過度衝擊高雄市既有機車停放習慣,即日起將展開為期6個月的加強宣導作業,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並增闢路外平面機車停車場或將汽車停車格改繪機車停車格位,以紓解機車停車需求。

上傳時間:2014-01-14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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