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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應避免發生遲延付款情形---
2013
12/17
15:55
黃筱羚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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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15:55
黃筱羚 台北市 報導

公共工程應避免發生遲延付款情形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陳希舜今(17)日表示,行政院已將改進機關遲延支付工程款列為重要提振景氣措施之一,在工程會努力下,已加速19.66億元之付款作業,有助資金投入,活絡經濟。

工程會為促使機關儘早支付工程款,除建立「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廠商通報系統」供廠商通報外,並訂定督導行動訪查計畫,針對通報案件尚未付款之機關,辦理分區檢討會議,每月並就通報案件主動過濾付款異常之案件,請上級機關列管追蹤與督促所屬,儘速依契約約定完成付款。截至本(102)年12月13日延遲付款通報件數159件,完成付款102件,完成付款金額達6.97億元;另工程會主動篩選各機關異常付款案件,截至本年12月13日止,經工程會通知機關而完成付款者計91件,金額達12.69億元。以上二措施成果合計19.66億元,已具初步成效。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各機關辦理採購,其相關款項之支付時限及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已訂頒「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工程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載有付款時限,機關如有延遲付款情形,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利息、減緩施工進度及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可向上級機關、法務部廉政署、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工程會投訴。

為避免機關發生遲延付款情形,工程會已多次通函各機關勿遲延付款,並於本年12月2日通函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延遲付款之期間,並確實訂定付款時程,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另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機關填寫之招標公告事項,已於本年11月20日起不再提供機關登載是否可能遲延付款之資訊。

上傳時間:2013-12-1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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