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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行的權利 消保官調查大客車安全---
2013
12/09
11:38
黃興旺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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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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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行的權利 消保官調查大客車安全民眾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頻繁,為確保市民行的安全權利,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協同公路局監理處,於10211月間(1114、21)調查轄區內(國道樹林收費站及烏管制站)國道客運及遊覽車業者車輛安全是否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相關規定,以確保市民行的安全。

近年來大客車及遊覽車交通事故頻頻發生,每每造成重大傷亡,而讓消費者對營業大客車安全頗為疑慮,故而為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及保護消費者行的安全,本府消保官乃主動調查轄區內營業大客車業者車輛安全與使用情形。尤其國道營業大客車發生車禍事故,其中主因係車輛輪胎爆胎或遇水打滑所致,故本次調查重點除了車輛安全檢查表所列之規定事項外,也特別檢查胎紋深度是否均在1.6公釐以上,及有無使用再生胎等情形。

經本府消保官現場調查國道營業大客車共計60輛,計有阿羅哈客運、和欣客運、統聯客運、葛瑪蘭客運、國光客運、昇億遊覽車、天星通運及永龍交通遊覽營業大客車等,本次調查結果營業客運車或遊覽車車輪胎使用與保養情形大致良好尚符規定,未發現胎紋深度不足1.6公釐以上或有使用再生胎等情形。而其他缺失如下(如附表):未攜帶駕駛人登記證(阿羅哈客運、和欣客運)、未攜帶派車單(阿羅哈客運、和欣客運、大來通運)、未攜帶車輛保養紀錄表影本(阿羅哈客運)等缺失,由於所列缺失尚屬輕微,本府消保官及公路局監理機關,已要求業者日後改善,否則將依規定裁罰。

由於自103年1月1日起,各類車輛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臨時檢驗時,輪胎胎紋深度納入檢驗項目。本府消保官於調查營業大客車時,特別告知業者須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1條規定即「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一點六公釐之輪胎。」,並且告知業者須注意車輛輪胎使用與保養,及其他依車輛安全檢查表之所列規定事項,若經查違反上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將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處罰,以保障市民消費權益及行的安全。

附檔:
附表 下載
上傳時間:2013-12-0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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