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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設施缺失損害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2013
12/05
11:01
黃佩禎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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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11:01
黃佩禎 新北市 分享

游泳池設施缺失損害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暑假時刻酷熱難耐,游泳池成了許多民眾消暑的好去處,但游泳池設施是否安全,關係消費者身體與健康安全。但因為游泳池設施缺失,造成消費者身體與健康損害時有所聞、而成為游泳池消費糾紛。

日前有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投訴,表示其於日前帶小孩往位於五股之某會館游泳池,小孩進入spa區泡水後,其小孩左腳後跟不慎卡在下游泳池樓梯縫隙中,在小孩立即把腳移開後,卻發現左腳後跟有一處ㄇ字型6*6cm左右裂傷。消費者表示該處並未有任何警語或標示,且現場救生員反應處置緩慢,現場急救箱藥品也已過期,消費者認為該會館游泳池管理顯有重大疏失。消費者要求該會館游泳池賠償10萬元,但該10萬元以其小孩名義捐助慈善機構作為賠償,但遭到該會館游泳池拒絕。本案經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該會館游泳池表示,該事件發生後公司即立即善後處理送醫,並前往消費者家中慰問致歉,並贈送慰問金2,600元,但消費者拒絕接受。而有關急救箱藥品過期已作更換,有關spa區警語或標示已檢討改善,有關日後醫療費用公司負責支付,但對於消費者要求以該10萬元以其小孩名義捐助慈善機構作為賠償,公司無法同意消費者訴求,最後本案協商未能成立。

消消保官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符合安全性設施與環境之消費服務,而且所提供消費服務之設施與環境,對於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應對消費者負連帶賠償責任。本案業者游泳池樓梯縫隙處顯有傷害消費者身體之虞,而未於該處為警告標示,而且急救箱藥品過期,顯見管理疏失。而後本案於協商後,移由市府主管機關體育處及衛生局為後續行政查處,查處後情形業者已改善上述缺失完成。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前往游泳池時,應注意業者是否配置足額合格救生員、並依法投保公共意外險及公告法定內容及衛生狀況亦皆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等事項,以保障消費安全及權益。

上傳時間:2013-12-0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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