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設施缺失損害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暑假時刻酷熱難耐,游泳池成了許多民眾消暑的好去處,但游泳池設施是否安全,關係消費者身體與健康安全。但因為游泳池設施缺失,造成消費者身體與健康損害時有所聞、而成為游泳池消費糾紛。
日前有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投訴,表示其於日前帶小孩往位於五股之某會館游泳池,小孩進入spa區泡水後,其小孩左腳後跟不慎卡在下游泳池樓梯縫隙中,在小孩立即把腳移開後,卻發現左腳後跟有一處ㄇ字型6*
消消保官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符合安全性設施與環境之消費服務,而且所提供消費服務之設施與環境,對於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應對消費者負連帶賠償責任。本案業者游泳池樓梯縫隙處顯有傷害消費者身體之虞,而未於該處為警告標示,而且急救箱藥品過期,顯見管理疏失。而後本案於協商後,移由市府主管機關體育處及衛生局為後續行政查處,查處後情形業者已改善上述缺失完成。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前往游泳池時,應注意業者是否配置足額合格救生員、並依法投保公共意外險及公告法定內容及衛生狀況亦皆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等事項,以保障消費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