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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美麗價值昂貴 小心選擇美容產品
2013
11/07
10:51
蕭金瓶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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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 10:51
蕭金瓶 新北市 分享

青春美麗價值昂貴 小心選擇美容產品有鑒於新北市轄區內各類美中心林立,而且美容整型消費糾紛金額動輒上萬元,在愛美天性使然之下,有些消費者往往一擲千金毫不考慮,但事後造成沉重財務負擔。另外美中心業者推銷攬客手法千奇百怪,利用消費者愛美心理遊說強銷情形下,使消費者當下未加深思即高額消費,導致與美中心發生消費糾紛之事件屢有所聞。日前有位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投訴,其前往某醫美中心施打玻尿酸及肉毒桿菌,但該醫美中心以不具專業背景「諮詢師」提供錯誤諮詢評估,誘使該消費者前後刷卡消費16萬元,但消費者事後發現該醫美中心未依合約施打足量玻尿酸(即每瓶應有1cc,但實際只有0.8cc,不足0.2cc)。後經消費者要求該醫美中心退還不足量玻尿酸金額10萬元,但該醫美中心以前後矛盾及不實說法推託敷衍態度回該消費者,導致消費者向市府消保官投訴。案經市府消保官進行協商會議時,該醫美中心表示消費者施打之玻尿酸劑量瓶重為1cc並非0.8cc,已施打4瓶玻尿酸,僅其中1瓶為舊包裝之0.8cc,但基於和諧原則,願以每瓶0.8cc計算,退還4瓶玻尿酸不足劑量0.8cc及未施打1瓶瓶玻尿酸1cc共計1.8cc,加上未施打完整1瓶肉毒桿菌(每瓶100u,已注射24 u,可退76u)共計退費 63,200元,但消費者堅持退費金額10萬元,最後本案協商未成立。市府消保官於協商中發現該醫美中心之玻尿酸皆於網路以廣告方式行銷,且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疑涉違反「藥事法」第66及67條規定。同時若因消費者所述玻尿酸劑量標示不足事項,事涉仿單與標示不符,亦與「藥事法」第46條及92條規定有違,故已另案移送本府主管機關衛生局查處。市府消保官亦提醒在醫美藥品標示方面,消費者應注意標示用法、有效日期、保存期限,及是否誇大療效文字等,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上傳時間:2013-11-0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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