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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全民防衛動員「萬安32號」演習宣導
2009
07/30
19:33
黃莉寬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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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30 19:33
黃莉寬 台南市 報導

為強化全民防空整備及鞏固國土安全防護機制,台南縣警察局將於8月14日13時30分至14時實施全民防衛動員「萬安32號」演習,演習當天實施30分鐘之防空疏散演練,一切人員應依規定實施避難。

台南縣警察局表示,為加強演習之準備,本次演習規劃由白河地區接受視導,並抽查永康、歸仁、學甲等分局之防空演練情形,請各分局確切掌握攤販車輛人員等交通管制。

各地區之公私避難場所應事先完成清理,並加強遮光設備。家居人員應一家居人員應一律關閉門窗、水電、瓦斯、熄滅燈火,迅速進入自備地下室避難,無地下室者請依警察單位之分配迅速進入附近地下室避難。

在機場、碼頭、車站之旅客及街道中之行人,遇空襲時應依避難指示,由執勤人員引導,立即進入附近防空避難場所避難,在工作場所(如機關、社團、工廠)及在學校之人員,立即進入指定之防空避難位置避難,在郊外之人員,就近利用地形、地物避難。

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在原地不得發動。在非幹道上行駛之車輛,即向道路兩側疏散停放。在幹道行駛之車輛,應即靠邊停放,或就近轉入非幹道停放,仍無法停靠者,則繼續向郊外行駛,不得阻塞道路通行。在郊外之車輛,不得進入市區,車內乘客就近疏散避難。

國內各民航班機均正常起降,惟下機旅客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演習地區內各交流道實施管制,准下不准上;行駛於高速公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車輛,立即疏散避難。

鐵路局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指揮疏散避難。

民防法第21條規定,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

演習時如違反民防法第21條規定依第25條第2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加強宣導民眾知悉。

上傳時間:2009-07-30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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