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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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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11條條文

一、 鑒於銀行業務已電腦化,經考量銀行實際作業情況,爰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11條,將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期限,由準備金提存期間結束後6個營業日,縮短為5個營業日,俾提昇本行存款準備金查核及金融統計時效。

二、 本案係依據行政程序法辦理草案預告,民眾如有意見或問題,請於102年10月18日前向本行業務局提出。

三、 檢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上傳時間:2013-10-11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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