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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買賣有7天猶豫期間,保障權益勿輕忽
2013
10/07
10:25
黃佩禎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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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7 10:25
黃佩禎 新北市 分享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表示,日前有消費者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表示其於今年5月底接受業者訪問買賣,並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了一套幼兒學習教材,收到教材隔天有口頭向業務人員詢問如何退貨,但業務人員未積極回應,俟後發存證信函向業者要求解除契約,業者表示已逾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定7天的猶豫期間,不同意解除契約。

法制局表示,所謂的訪問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另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價款。消保官表示,此一規範的立意是考量訪問買賣之消費者通常原本並未有購買商品之打算,且接受業者推銷時欠缺與市場上同性質商品比較之機會,通常是在急迫的時間或在壓力下難以謹慎判斷而買了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了保護此類交易行為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賦予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接受訪問買賣後如有不願買受之情形,一定要把握7天的猶豫期間,退回商品或以書面方式通知業者解除契約。如逾越7天猶豫期間,消費者則需舉證買賣過程有其他詐欺或脅迫等瑕疵,或是商品有重大物之瑕疵,才能依民法相關規定撤銷買受之意思表示或解除契約,如此不僅消費者需負擔舉證上之責任,倘進入訴訟程序更是耗費時間及精神。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制局於該局網站上設有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之撰寫範例(網址:www.law.ntpc.gov.tw,主選單/表格下載/消費者保護/撰寫範例及存證信函範本),消費者如有需要可自行上網查閱,或致電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諮詢撰寫方式。

上傳時間:2013-10-0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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