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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不再使用,應該報廢以免汽燃費繼續徵收
2013
09/17
10:08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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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10:08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區監理所提醒民眾,收到「公路監理機關協助完成機車報廢登記作業說明書」,如已不使用、已廢棄或環保回收之機車,填寫機車報廢切結書後,辦理報廢登記,辦理方式如下:

1. 辦理期限:請於102年10月1日以前辦理,如屆時未辦理者,本所將於102101日起寄發機車之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依限仍未繳納者,於1031月起寄發催繳通知書。至於報廢登記作業,則持續受理至寄發催繳通知書送達之日止。

2. 洽辦方式:填妥報廢切結書內相關資料,並黏貼車主身分證正面影本,利用郵寄(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傳真(07-2135522)、電子郵件(khcmotcan@thb.gov.tw)或親至本所辦理。另本所轄管原高雄縣30家代檢廠亦可代為收件或傳真,請鄉親多加利用。

高雄區監理所接獲民眾郵寄、傳真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機車切結報廢完成後,約10個工作天後會以郵寄方式,主動回覆民眾處理結果,亦會將處理結果登載於電子公路監理網站(https://www.mvdis.gov.tw/)供民眾查詢。

上傳時間:2013-09-17 10:08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玉芳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