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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不使用之廢棄車輛,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2013
09/04
17:14
江秋妹
基隆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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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4 17:14
江秋妹 基隆市 報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車主因車輛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委託環保機構認可之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二面牌照繳回。

稅務局說明,廢棄車輛經環保回收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號牌如被移用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之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

稅務局提醒車主,環保廢棄車輛,應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以免因號牌被移用而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09-04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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