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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遭受停工務必遵守命令 避免移送法辦
2009
07/24
17:48
黃莉寬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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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 17:48
黃莉寬 台南市 報導

臺南縣環保局查獲官田鄉皮革工廠繞流排放廢(污)水,因一年內第3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經處停工處分,仍未遵行主管機關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案經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法官判決工廠負責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

臺南縣環保局表示於97年10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該皮革工廠利用幫浦及蛇形管線繞流排放至場外溝渠,經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皮革業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及同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因為一年內第3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經臺南縣政府於97年12月9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並命立即全部停工。97年12月11日本縣環境保護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3中隊及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員警派員執行停工後複查,發現該皮革工廠未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顯已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8條規定,依規定可處負責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現場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3中隊帶案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本案於98年6月30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偵查終結,因該皮革工廠負責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臺南縣政府為停工之處分,於收受處分書後明知工廠欲再行動工,需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復工,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為之,竟仍不遵守主管機關所為之停工命令,逕自復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是以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偵查終結,判決被告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以昭炯戒。

環保局局長江世民呼籲業者,事業經停工處分,在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復工前,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同時希望縣民如有發現不法業者非法排放廢(污)水,請立即通報臺南縣環境保護局以維護河川水質清淨,提昇生活品質。陳情通報電話為(06)6572916或撥免費陳情專線0800066666。

上傳時間:2009-07-2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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