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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查核游泳池安全,確保消費者權益
2013
08/13
12:42
吳瑞英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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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3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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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查核游泳池安全,確保消費者權益

炎炎夏日加上暑假到來,游泳池成了許多民眾消暑的好去處,為確保消費者從事游泳休閒運動之安全,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近日指派消保官會同體育處就本市轄內游泳池之消費安全進行查核。本次查核範圍包括板橋、中和、新店、新莊、樹林、三峽、淡水、五股、八里、三重、蘆洲等區共20家游泳池業者,查核重點包括游泳池救生員之配置人數、是否為消費者投保公共意外險、游泳票券之記載情形及其他關於水質及消費安全之公告事項等。

法制局表示,位於樹林區之添財紀念嬉水池,經本府抽查及複查後發現業者皆未依游泳池管理規範第8條之規定配置足額合格之救生員於現場執行業務(應有2名),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本府將命業者應立即改善此一違法行為,並對業者裁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消保官表示,本次其他受調查業者多能依游泳池管理規範配置足額合格救生員,並依法投保公共意外險及公告法定內容,衛生狀況亦皆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又各家游泳池業者均有販售游泳優惠票券,消保官亦要求業者不得於票券上記載使用期限或「逾期失效」等語,且業者應於票券上載明或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告逾優惠期限後之收費(補差價)情形,並應於銷售票券時主動告知消費者前揭資訊,以免衍生消費爭議。消保官亦提醒消費者,購買此類票券時應注意自身使用頻率及票券上所載優惠期限,倘逾優惠期限仍可補差價後繼續使用,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上傳時間:2013-08-13 12:4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瑞英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